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小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小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小上字第37號上訴人 陳壽賀 被上訴人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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