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訴字第1137號上訴人民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賴被上訴人勝德國際研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義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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