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32號聲請人 許功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4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美玉┌─────────────────────────────────────┐│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50││├───┼──────────┼──────────┼───┼────┼──┤│002│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