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46號聲請人即被告 戴志明 (原名 徐志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102年度訴緝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志明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戴志明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1月6日訊問後,認所犯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緝獲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覓保無著,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已陳明其住居所,若能提出保證金,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連雅婷法官陳海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