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 李正成 即 李柏蒼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李柏蒼執有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股數之股票,因不慎遺失,李柏蒼於民國111年1月16日死亡,聲請人為李柏蒼之繼承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於111年3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1年3月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1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沈佩霖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2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3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004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