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92號原告 謝淑惠
蔡東諺 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0日分別寄存送達原告2人,經10日,均於111年9月3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53、5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見補字卷第59至71頁)在卷可稽,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