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06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振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胡振順部分應再開辯論,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關於被告胡振順部分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又被告胡振順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291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