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48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泰安
馬明豪 被告 王璟堯
陳心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1日下午2時33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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