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蘇郭鴛鴦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蘇郭鴛鴦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蘇郭鴛鴦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侯廷昌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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