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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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1586號聲請人 陳子榆 即 陳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02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58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66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506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87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22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566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