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5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為中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中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中華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精密公司)之清算人,經依法清算完結,並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157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准予備查,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其為中華精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中華精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同意書、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各1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157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查無誤。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以上係按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