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小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彰小字第11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
捌佰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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