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依起訴狀所載之第一、二項訴之聲明及事實
、理由,可知其第一項聲明之系爭土地,係請求自目前每年新台
幣(下同)524元(每月每平方公尺租金為0點28元,則每月156
平方公尺租金為43點68元,每年租金則為524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調整為每年188652元(15721元×12=188652元),每年差
額應為188128元(000000元-524元=188128元);又第二項聲明
之系爭土地,係請求自目前每年新台幣(下同)108元(每月每
平方公尺租金為0點06元,則每月150平方公尺租金為9元,每年
租金則為108元),調整為每年177312元(14776元×12=177312
元),每年差額應為177204元(000000元-108元=177204元)。
而參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及民法第449條第1項第一項租賃契
約不得逾20年之規定,推定其租賃存續期間為10年,則存續期間
增加之租金總額應為0000000元〈(000000元+177204元=365332
元)×10=000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2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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