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3月28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6月10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