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一行及理由欄中第一項第五行、第三項第三行關於「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七八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八七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一行及理由欄中第一項第五行、第三項第三行關於「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七八號」之記載,顯為「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八七號」之誤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