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甲○○○代理人 林姿妤 被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4年度易字第487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李明益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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