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95號原告暨反訴被告水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鳳仙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文琪 被告暨反訴原告 觀之林 &德安家康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旻嘉 訴訟代理人 李國進
許秀華 吳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1月27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