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 蕭真 聲請人 黃仕勳 聲請人 蘇俊昌 相對人 周奇勳 相對人 周佳男 相對人 周佳興 相對人 周信全 相對人 廖春木 相對人 林俊峯 相對人 林金葱 相對人 曲家駿 相對人 方月娥 相對人 徐文炳 相對人 吳美賢 相對人 呂明峰 相對人 蔡承樺 相對人 周美滿 相對人 周佳君 相對人 張正岳 相對人 周奇縉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 林金蔥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金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