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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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張淑
6弄6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附表
‧請於本件開庭前先與最大債權銀行兆豐銀行連繫接洽,俾
其依聲請人目前情形評估該銀行目前可提供聲請人之「一致性協商」最優惠還款方案為何,於開庭時向本院陳報。
‧補提聲請人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
‧陳報自成立債務協商之後,聲請人共計履行幾期?履行之
期間自何時起至何時止?‧陳報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之還款資力狀況為何(當
時每月薪資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據證明之)?聲請人「毀約不履行協商協議時」之每月薪資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證據證明之)以上二者有無變化?如有變化,則應詳述變化之內容為何?‧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可還款予債權銀行之最高金額為
何?(並詳述得出該金額之計算式)‧陳報聲請人每月薪資總和(包含目前任職之正職或打工的
「全部公司」之薪資、及聲請人「現在」每月各種津貼、加班、獎金)註:應確實依現在實際收入記載,「勿」僅依向稅捐機關申請之所得或財產資料清單填載‧提出聲請前半年迄今每月薪資單(包含目前任職之「全部
公司」)‧提出聲請人擁有之股票、基金資料(如股票基金存摺、或金融機構清單)。
‧請詳述為何會累積債務高達至100餘萬元(請一一釋明對各
家銀行「欠款原因」,包括對各家銀行之「信用卡、現金卡消費用途」、「貸款用途」為何等)。
‧補正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負債始末及資金流向(
含原有房地、汽車出售之時間、金額及所得流向)及證據。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邱飛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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