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朱美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1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1年12月24日起至101年12月23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另於82年2月18日變更存續期間自81年12月24日起至111年12月23日止,均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82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2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02年1月19日止,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按時償付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100年1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306,549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擔保放款借據、約定書、貸款查詢單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4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竹村││477│建│2176.13│10000分之85│重測前:竹子腳段│││││││││││179-90地號│└──┴───┴────┴──┴───┴───┴─┴──────┴──────┴────────┘┌──────────────────────────────────────────────────┐│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4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十│││││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01│268│嘉義市竹│嘉義市竹│住家用鋼│58.9││││58│陽台│6.│平│全部│重測前:││││子腳20之│村段477│筋混凝土│1││││.9││86│方││竹子腳段││││74號10樓│地號│造10層樓│││││1│││公││307建號││││2││││││││││尺│││├──┴──┴────┴────┴────┴──┴──┴──┴──┴─┴───┴─┴─┴──┴────┤│共有部分:竹村段272建號,272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70。│└──────────────────────────────────────────────────┘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