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758號聲請人 曾盈珮
曾紀羱 譚上予 譚時予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曾傳明
譚國才 聲請人 曾紀洋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曾盈珮、曾紀羱、曾紀洋應補正經其等親自簽章之拋棄繼承聲請書、最新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二、聲請人譚上予、譚時予應補正其等之另一法定代理人譚國才之印鑑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已通知 曾盈珊 為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或經曾盈珊親自簽章之拋棄繼承通知書)到院。
四、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