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上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林靜宜 被告 黃亭瑋 上列被告黃亭瑋因違反102年度審簡上字第147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林靜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李家慧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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