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624號聲請人 吳彭玉梅 住新北市○○區○○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康治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吳康治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2年11月13日死亡,此有吳康治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足參,應由本院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