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39號原告北澤川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澤洋 訴訟代理人 侯珮琪 律師被告 王冠仁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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