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告 詹勳利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被告崢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3,369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6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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