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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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10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又提起異議之訴等,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著有規定,依此,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提起異議之訴等事由,且法院認有必要時,始得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聲請人尚有新台幣(下同)113萬3,300元之債務,聲請人於貴院99年度家簡字第11號(現改為99年度家訴字第127號)提起反訴,將於判決後向相對人行使抵銷權,相對人雖執貴院97年度簡上字第358號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惟聲請人業已向貴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以提供擔保金方式,停止貴院98年度執申字第20049號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清償債務之執行程序等語。
三、本院審查結果,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經本院於98年2月18日以97年度簡上字第358號,判決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24萬4,899元及遲延利息確定等情,聲請人於上開判決執行前,已向本院臺北簡易庭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並經該庭於98年4月8日以98年北簡聲字第59號裁定准予停止,本院民事執行處亦對98年度司執字第20049號執行程序停止。然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於98年10月9日經本院台北簡易庭以98年度北簡字第12478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民事庭於99年4月14日以98年度簡上字第715號判決駁回而告確定。是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已經確定判決認定不成立,則其聲請停止執行即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情形不符,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