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2124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治國 選任辯護人 張以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所為107年度易字第368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9511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