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38號原告 黃淑鈴
賴珏如 王國斌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明昌 律師被告 吳憶蘋 訴訟代理人 黃于軒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臺灣禾田不織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宜均 訴訟代理人 鄭光評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憶蘋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黃淑鈴、賴珏如及王國斌共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共計新臺幣440萬8,600元。惟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後,又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