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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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28號原告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陳禹齊 律師 羅聖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揚鎏 、 范芳瑜 、 范玉珍 、 鍾美霞 、 劉素珍 、 邱垂鴻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