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09號原告 黃全謚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