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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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蔡財銘 原告蔡 徐玉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 律師被告 李沅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5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沅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偵字第4691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茲因原告蔡財銘、 蔡徐玉雪 為告訴人,已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於
105年12月14日共同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原告2人之刑事聲請狀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附民卷第4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陳盈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郭松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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