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袋地通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5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請求袋地通行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5,061元,且須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等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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