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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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048號抗告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20號,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所為之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被告甲○○抗告意旨略以:被告係因車禍,導致四肢骨折行動不便,需按時回診開刀就醫才能治癒,有長庚醫院診斷證明書可佐。又被告之父親因病住院,母親老年癡呆,需被告回家安頓照顧,爰請求斟酌被告係因不同前科而遭認定有反覆實施之虞,及被告有向善之心,准予被告具保停押之聲請云云。
二、經查:本案被告所竊盜罪,經原審行協商程序,於民國98年8月31日,以98年度易字第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發監執行,刑期自98年8月31日起算,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被告於檢方指揮執行本案有期徒刑期間,向院方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律上無從准許,原審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預防性羈押要件,有羈押之必要,據此裁定駁回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所持理由雖有未洽,然結論並無不同,被告不服原審裁定,執詞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審裁定改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遲中慧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