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親字第112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告乙○○(女、民國00年0月
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係原告甲○○妹妹 江桂蘭 所生,但由於江桂蘭未婚生女,恐遭到社會輿論所指責,因此將被告登記為原告之女,被告實際上未與原告共同生活。依戶籍之記載原告為被告之父母,惟兩造間並無自然血親關係之事實,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訴請確認被告並非原告之親生女等語。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等與被告乙○○間之母子關係不存在等語。被告則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原告主張其在戶籍登記上為被告之父母,惟兩造間並無自然血親關係,戶籍謄本之記載與事實不符,此一身分訴訟之目的在於使戶籍登記變更,並得以本判決除去,故有提起確認之訴之利益。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94年7月14日血緣鑑定報告書及診斷證明書各三份為證,其診斷證明書載「丙○○(即原告)與乙○○於94年7月8日接受DNA血緣鑑定,結果顯示可以排除丙○○與乙○○之血緣關係」、「甲○○(即原告)與乙○○於94年7月
8日接受DNA血緣鑑定,結果顯示可以排除甲○○與乙○○之血緣關係」、「江桂蘭與乙○○於94年7月8日接受DNA血緣鑑定,結果顯示江桂蘭為乙○○之母親的機率為99.923454%」等情,原告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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