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 郭陳枝 話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美人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聲請對相對人楊美人為拍賣抵押物裁定,惟相對人楊美人已於111年10月7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相對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非訟事件之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