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38號聲請人 洪詮富 即洪攝工作室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27日屆滿(因期間末日108年5月25日為假日而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
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菩羅影視│中國信託│108年1月│15,750元│BR0000000│││有限公司│商業銀行│31日││││││松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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