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69號原告 黃燕鳳 被告 余瑞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園路派出所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影本乙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並有院本民事科查詢收處處簡答表在卷可參,故本件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