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694號抗告人 李瑞珠 上列抗告人因108年除字第694號除權判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