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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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84號原告 張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 被告 張富如
張凱張妙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08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及其上240建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建物應予變賣,所得價金按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張富如、張妙如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臺中市○○區○○段○○○○號及其上240建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土地及建物)為兩造共有,被告張妙如為長女、張富如為次女、原告為三女、 張凱能 為弟弟,原所有權人為母親 張何秀鳳 ,母親與大哥因失火一起往生,大嫂的女兒也一同往生,大嫂決定繼承部分要贈與給我們,故三姊妹先因繼承取得五分之一,再經大嫂將其繼承的五分之一贈與給我們三姊妹,所以我們三姊妹應有部分一人各三十分之八,系爭建物是一棟透天房屋,需整棟一起賣,因為張凱能在上面設定抵押,且不出面處理,現在原告跟姐姐張妙如、張富如好幾年不相往來了,無法知道她們希望的方法為何,希望能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824條第2項第2款請求以變賣分配價金方式,分割共有物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張凱能答辯稱:同意變價分割,不同意負擔訴訟費用,希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說我不同意她們出租、變賣,但我沒有阻止她們出租或變賣,所以我不同意分擔任何訴訟費用,我覺得原告可以跟我直接用講的,不需要對我提告等語。
三、被告張富如、張妙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為聲明及表示意見。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與三名被告為系爭土地、建物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為被告張凱能不爭執,被告張富如、張妙如未到庭亦為具狀,視為自認,並有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卷第29、39、41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第31、43、45頁)等為證,首堪認定。
㈡又系爭建物為整棟透天厝,各樓層無獨立出入口,有原告提
出陳報狀和照片可參(本院卷第95-113頁),兩造均當庭表明無意願取得系爭土地、建物,是原告主張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請求准予將系爭建物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並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本院認為發揮系爭土地及建物之最高經濟上利用價值,符合分割共有物徹底消滅共有關係、公平合理之本旨,並衡以若採公開拍賣良性公平之競價方式,兩造能分配之金額可能因而增加,且兩造若有意買回,亦有依法行使優先承買之權利,實難謂不利於兩造。是而,依系爭土地及建物性質、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共有人意願及公平性等一切情形,本院認為將兩造共有系爭土地及建物予以變價分割,將所得價金依各共有人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系爭建物,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並為變價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且本件分割結果,共有人均蒙其利,是以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參酌兩造於分割所得之利益,及兩造就系爭房地目前享有應有部分之比例等一切情事,由兩造依原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怡臻附表┌────────────────────┐│臺中市○○區○○段○○○○號及其上240建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建物│├──┬────┬────────────┤│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權利範圍)│├──┼────┼────────────┤│1│張妙如│30分之8│├──┼────┼────────────┤│2│張富如│30分之8│├──┼────┼────────────┤│3│張淑惠│30分之8│├──┼────┼────────────┤│4│張凱能│30分之6(即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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