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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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喻茹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6年度偵緝字第27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喻茹被訴通姦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喻茹係 陳慶武 之妻,為有配偶之人, 廖信偉 亦明知被告為有配偶之人。詎被告、廖信偉2人竟分別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0月間至105年2月間某5日,分別在桃園市○○區○○○街某汽車旅館、新北市○○區○○○路○段某汽車旅館內,合意發生性行為各
1次,另於廖信偉位在桃園市○○區○○○街431之1號「品捷底盤維修工作室」內,合意發生性行為3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慶武告訴被告妨害家庭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罪名,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07年4月25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