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號原告 葉芷渏 住○○市○○區○○路000號O樓被告 吳俊弦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蕭雅毓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柏鴻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