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允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本文、第350條第1項、第351條、第362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梁允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以113年度易字第275號為第一審判決,並經上訴人於113年4月1日在法務部○○○○○○○○○○○內親自收受該判決正本之送達乙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113年4月2日起算上訴期間,應於113年4月22日屆滿(因113年4月21日適逢星期日,順延1日),惟被告遲至113年4月24日始向其所在之法務部○○○○○○○○○○○提出上訴狀,有被告所提刑事上訴狀所蓋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為證,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