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68號原告 甲女 (姓名、住居詳卷)被告 趙孟專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黃鏡芳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