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聲請人 瞿怡康 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叔穎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6,0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4人×10份=6,02
0元)。
二、請聲請人就下列事項如實說明:
(一)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
(二)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債務金額、項目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三)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1日(即107年
4月29日)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五)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清算時(即107年4月30日)起,平時支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房租、電費、水費、手機費、勞保費、健保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並逐項臚列為「表格」後,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同時檢附支出上開費用之匯款紀錄、統一發票、收據、單據以資證明。
三、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
443萬6,334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提出下列「最新版本」資料: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聲請人雖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仍有確認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聲請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知其所有汽車1輛,請聲請人說明為何未將該車輛列於財產目錄內?如為漏載此部分,請重新提出財產目錄。
(二)聲請人雖表明依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點,不必表明支出之原因及種類,亦不用提出單據等情,惟仍請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之規定,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參以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均未詳實記載,積欠各筆債務是否屬於自用住宅借款,請分別敘明聲請人積欠債權人各筆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務?是否屬於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四)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表格,若聲請人並無債務人,亦請自行敘明。
(五)參以聲請人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第肆點其他說明第一項,可知聲請人自陳育有非婚生子女一名,於許可範圍內支付生活費3,000元至4,000元之範圍,惟與聲請人僅陳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僅有第三人 李一蘭 ,似有不符之處,請聲請人重新提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內容,並請參考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關於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依序表明扶養義務人之人數、與債務人之關係、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倘另增列非婚生子女為其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則請陳報其正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說明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另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105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是否有其他為依法應分擔之人?於扣除聲請人後,如尚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請一併陳報其姓名,並說明依法應分擔之人每月可負擔扶養費用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請聲請人具狀補正「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內容,並請參考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關於聲請2年內必要支出及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最新版本」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自105年4月30日)至今領取薪資所得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證明)及其他兼職收入等相關證明文件,並請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執行所得、競技所得、身障補助、年終獎金、端午獎金、中秋獎金外,有無另有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又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臨時工收入?如有,請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主張第三人「李一蘭」為其依法應扶養之人,自106年12月起至107年7月止之支出扶養費共計21萬5,716元。
說明李一蘭有無另外領取軍、公教之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社會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領取,請提出上開領取款項文件。另請聲請人提出李一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及李一蘭本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聲請人是否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若有,請聲請人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