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5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64號抗告人 陳品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6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蕭忠仁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