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60號上訴人即原告 宋萬來
宋萬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萬成 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