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庭誌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家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庭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重傷害等罪)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共9年4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
惟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仍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之必要,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輔導評估紀錄等資料可稽,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同法第38條第2項所列第1至第5款所列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事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另審酌: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個案輔導紀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等資料,認聲請人聲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受刑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亦難認為無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連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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