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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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64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曾國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
南投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乙
紙在卷可稽;次查,本件車禍地點係位在「南投縣南投市」
,亦有原告起訴時所提呈之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事故初步分
析研判表可憑,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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