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沈翊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沈翊涵於民國94年4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8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9年1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95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⒉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債權計算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09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33,734元│沈翊涵│自99年1月11日│至104年8月31日│年息百分之20││││0000000000│起│止│││││097506├───────┼───────┼───────┤││││自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