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丁○○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蔡│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53%│││52104│ 欣芸 , 蔡景 │3月20日起│││││元│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蔡│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104│欣芸,蔡景│4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
緣債務人丙○○於就讀實踐大學時,邀同丁○○、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據1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債務人於民國097年03月20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8年04月20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52,104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影本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鈞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